有關議員質疑本市未依法動用第二預備金乙節,茲回應如下: Apr 18th 2019, 10:23 有關議員質疑本市未依法動用第二預備金乙節,茲回應如下: 依據預算法第七十條規定,如有因增加業務量或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經費時,得動支第二預備金,另第一預備金則依規定係因原編預算不足方可動用與第二預備金不同,故本市第二預備金之動支皆符合預算法規定,並無未依法動用之情事。 議員所述智慧城市規劃、國慶大會花車和北頭洋飛番文化園區106及107年度以相同事由動支部分,主要係因參加智慧城市規劃評選及國慶大會花車遊行非屬市府例行性業務,於年度進行中方可確認是否能參加,故皆符合第二預備金因應政事臨時需要的動支要件,另北頭洋飛番文化園區106年度係為建置規劃費與107年度做步道改善並不相同,故市府針對二備金支用皆有依規定嚴謹審核。 另本市107年度決算賸餘52億餘元,主要係歲出營繕工程案採購之賸餘等,另市府在第二預備金之運用均有考量區域衡平性,以107年度動支為例,溪北地區包含新營區裕民路都市計畫道路拓寬工程、月津港燈節等相關經費亦高達約8,300萬元,故並無不重視溪北地方建設之情事,也請議會能支持市府第二預備金之支用,共同為臺南市建設而努力。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